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