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入驻相应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