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设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