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