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二)粗暴执法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