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置标准。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