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四十条有效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