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