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