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