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倾倒,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及其生活区的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清运。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