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犬类的管理,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对犬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遛犬者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