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