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方式,方便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