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对本行政区域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程动态监督。发生预警信息时,预警发生地社会保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发生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的重大预警信息时,预警发生地社会保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