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产生的下列信息数据,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实时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信息数据;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数据;
(三)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数据;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
(五)统筹地区户籍人口登记和死亡人员信息数据;
(六)登记就业、登记失业和登记参保等人员信息数据;
(七)参保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信息数据;
(八)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信息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