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集体资产,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全部资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