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章 联防联控与基层治理第八十一条有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口岸、外事、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协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