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四节 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七十四条有效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事件发生单位暂停造成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件现场;(三)封存与事件相关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