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事件发生单位暂停造成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件现场;

(三)封存与事件相关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