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报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无法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原因。情况紧急时,应当按照规定边调查、边报告,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充调查,或者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论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