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相关设施,配备与应急医疗救治和转运需求相适应的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等。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生物安全实验室、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等。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传染病预检分诊诊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