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专利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假冒专利以及故意、重复侵犯专利权的企业档案,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信息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及有关内容保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