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未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经专利查询无法确认专利权属和专利法律状态的技术和产品,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技术、产品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应当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会展现场进行专利监管,受理和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