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缴纳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一)个人到其他单位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二)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三)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四)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涉及发明创造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