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进出口货物、接受委托从事来料、进料加工生产或者引进境外技术及从事技术贸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境内外专利保护规定。鼓励对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进行检索、评估,采取防止、应对专利纠纷的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在从事与专利技术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就专利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约定。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采取扣留侵权涉嫌货物等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