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条已废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重大专利推广应用计划,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