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大型商场、医疗卫生机构和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建母乳哺育室,合理配备女厕位。

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孕妇、哺乳期妇女的需求,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对已建设施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