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妇女联合会建立分性别统计制度,建设分性别数据库,完善妇女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