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