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