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工业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
(二)对不同特性的工业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
(三)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经消除污染转作他用的,如实记录其数量、用途和去向;
(四)搬迁、转产、关闭的,安全处置已经产生或者贮存的工业危险废物,依法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