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国家级保护植物和树龄在10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不满1000年的古树和名木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由一个或者多个树种组成、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实行一级保护。

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有保护价值的古树后续资源,参照实行三级保护。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