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15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法规的报批工作,由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委员会配合。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