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15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法规的报批工作,由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委员会配合。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