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向主任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