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经分组会议审议后,在当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