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和多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