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和多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