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后,由民族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