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论证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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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