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已修改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论证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情况。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