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当通过媒体、信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