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同步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应当便于个人和单位查询,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