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同步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应当便于个人和单位查询,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