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条有效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电子化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会议室等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实行电子化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