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