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