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二)不可抗力;(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