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提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