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