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企业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