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