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