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