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女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者在工作中发现女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