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